吉林省规范工程建设动用砂石资源管理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为守护国有资源安全,规范开发利用秩序,按照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保护、推动绿色发展的部署要求,吉林省自然资源厅联合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动用砂石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把国有砂石资源保护与水土保持源头防控紧密结合,打通制度衔接堵点,实现工程土石方从核算、堆存到处置全链条闭环管理,走出工程开挖土石方资源化利用的吉林路径。
一
明晰管理边界
厘清砂石资源国有属性
过去吉林省工程建设土石方开挖剩余砂石与工程固废边界模糊,大量土石方依赖临时堆场、弃渣场堆放。《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依法获批的水利、能源、交通线性工程、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在批准作业区及施工工期内产生的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施工开挖形成的砂石资源,权属不随土地权属调整而改变。砂石物料优先保障本项目建设自用,扣除本工程实际耗用后产生的剩余砂石,依规开展处置。从制度上杜绝借土石方名义变相采矿,实现水土保持土石方处置与矿产资源规则有效衔接。
二
强化源头管控
精算砂石账减少生态扰动
强化水土保持事前预防理念,将砂石资源核算关口前移至项目立项选址和设计阶段,与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同向发力。《管理办法》对新立项的项目,要求设计阶段科学测算砂石总量、自用量、剩余量,力求挖方即用、减少外弃;要求选址阶段对接项目属地政府集中存放点,协调将剩余砂石直接转运至政府集中存放点,集中存放点不办理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再新增临时弃土场,针对确需临时堆放的,要求限期完成转运,装卸运输经费纳入项目概算,用造价保障砂石转运落地,最大限度减少土地扰动。对已立项的项目,明确过渡政策要求,保障政策平稳落地。这一制度设计,既满足土石方挖方利用和弃渣综合利用要求,也把土石方减量要求嵌入工程前期决策环节。
三
统一平台交易
实现剩余资源共享统筹调配
建立剩余砂石闭环处置链条,规范余方去向,补齐弃渣综合利用论证的实操路径。《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建设单位确认砂石无后续使用需求,应编制剩余砂石报告,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现场核实,建立县级剩余砂石资源库,入库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资源信息。处置底价取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较高值,经评估审批后移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收益全额上缴财政。同时,设置市场化交易、政府公益性调拨双路径,抢险救灾、财政出资矿山生态修复、政府投资公益项目,可直接调拨砂石,支持线性工程跨区域砂石调配,既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又为工程建设提供物料支撑。
四
审查依规推行
水土保持方案与资源管理同向发力
《管理办法》明确按照“谁批准、谁监管,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控。其中,建设单位承担主体责任,要求严格按批准的设计动用砂石资源;施工单位承担生态环保职责,要求加强砂石临时堆放和管理要求,严格扬尘管控目标。对擅自超范围、超工期采挖砂石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处理,同步配套举报奖励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新规效力优先于以往相关政策,构建起长期稳定的监管体系。
《管理办法》出台实施后,吉林省推动部分生产建设项目在剩余砂石料综合利用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如,吉林省中西部供水一期工程完成超200万立方米土石方综合利用协议签订,减少约17个弃土场,节约占地2641亩,减少水土流失约1.65万吨,为企业节约建设成本1.18亿元。四平至梅河口至集安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阶段就签订余土处置框架协议,明确余方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评估前堆置在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指定存土场,实现水土保持方案审查与砂石资源管理同部署、同落实,让土石方综合利用真正做到去向可查、处置可落地。
附件: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动用砂石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自然资发〔20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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